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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 被判刑并处罚金

2009-02-18

    从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由该局移送的柳州市*钢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了审判。

    2007年8月9日,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柳州市红碑路14-1号的柳州市*钢物资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公司货场内发现有标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图案、热轧厚钢板标准号和钢种牌号的热轧厚钢板,共计69块,重量为171.92吨。在该公司办公室内,执法人员还查获有图案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1块)、热轧厚钢板国家标准号(1块)和钢种牌号(2块)的仿制用标牌模具4块(经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这四块标牌模具,是其2002年前使用,现已报废的模板)及热轧厚钢板的销售单据一批。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的热轧厚钢板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涉案金额约70余万。因该案货值特别巨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柳州市质监局于2007年9约30日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判,柳州市*钢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人员、黄某之妻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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