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 盛光云
2010年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内蒙古“重型汽车造假门”事件尚未淡出人们的视线,江西抚州又再次爆出“重型汽车造假”事件。与内蒙“重汽造假门”中汽车生产商被指伪造车辆合格证与车架号等手段不同,抚州“重汽造假”事件则是主要体现在销售商与职能部门联合作假,非法为车辆挂牌,欺骗消费者,引发矛盾纠纷。
2010年12月,江西新闻网记者经过深入的调查,首次揭开江西重汽销售市场的黑幕,由此引发人们对该领域存在现象的深深思考。
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认定为假保单的车辆登记资料(复印件)
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假售车发票的车辆登记资料(复印件)
个案纠纷牵出惊人黑幕
2010年10月12日,一位名叫曾斌的抚州司机驾驶自己购买的“凌野NJ5241XXY-DAW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自燃事故,车的后半部被烧毁。抚州市临川区消防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起火原因不明。曾斌清楚地记得,自己向车辆挂靠的单位——江西中顺(抚州)物流配送公司缴纳了全额的当年度的车辆保险费,这其中包含了自燃险。曾斌于是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抚州分公司请求理赔。令曾斌意外的是,保险公司告知他:中顺公司没有给他的车缴纳自燃险保费,因此,对于曾斌的车辆不予赔偿。
曾斌向中顺公司要求查看自己缴纳2010年度车辆保险费的有关填写单据,遭到拒绝。曾斌向中顺公司索赔,也遭到拒绝。曾斌于是请来律师准备起诉中顺公司。律师随后到抚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调取了曾斌的挂牌登记资料。这一查不要紧,调出的资料让曾斌惊得目瞪口呆。
原来,曾斌是2009年4月向中顺公司购买该货车的,购买的是出厂的新车。中顺公司出具给曾斌的销售发票填写日期为2009年4月12日。然而,在车管所查到该车挂牌登记日期竟然为2008年6月27日。车管所的资料中,同时附了一张开票日期为2008年6月25的售车发票。除此之外,另有保险公司给该车出具的2008年的交强险保单、车辆生产厂家出具的2007年的生产合格证、交警给该车办理的2008年的行驶证等资料。
同一辆车怎么会出现两套资料呢?并且,曾斌买的是从厂家出厂后的新车,新车没卖之前的前一年,这车怎么会有挂牌登记资料呢?显然,这其中必有猫腻。汤律师先将售车发票复印件拿到税务局核查,被证实是假发票。曾斌于是向新闻记者投诉,希望查清楚里面的黑幕。
保险公司出具假保单给售车公司挂牌
记者的调查首先从保险公司开始。面对曾斌提供给记者的2008年度的保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抚州分公司经营部的吴经理告诉记者:目前存放在车管所的那张2008年的车辆保险单,的确是保险公司出具的。当时的情况是,中顺公司为了赶在国家第3、第4阶段车辆标准实施以前抢挂一批车牌,可能是厂家的车辆合格证都还没有出来之前就先挂牌。中顺公司到保险公司来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并没有向保险公司交保费,纯粹是为了拿着保单去应付交警给车辆挂牌。
记者问:既然没有付保费,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把盖好公章的保单给了中顺公司,从而帮助中顺公司欺骗交警?
吴经理说,2008年的时候,保险公司的签单制度允许客户先签订,后付钱。只要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了保费,保单就算生效。如果一定时期内,客户不交保费,保单就不生效了。进入2009年后,这种签单方式被保监局叫停了。必须签单与缴费同步才能生效。
吴经理强调,放在车管所的那张2008年的保单,不是假单,而是无效保单。而且,他们给中顺公司的那张保单,是保单的副本,不是正本,副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吴经理的说法,曾斌的律师汤志辉先生进行了反驳。汤律师说,吴经理在撒谎,保单虽然写的2008年7月1日以前的日子,但保单是在2009年开具的,因为这张保单的印制版式是09年版的,不存在08年可以超前使用09年版的保单情况。这是保险公司明显的造假行为,也就是在2009年伪造了2008年的保单,目的是为了配合中顺公司在2009年给汽车非法挂牌。
记者向江西省保监局多个部门咨询此事,保监局的工作人员对于保单的版式、编号和保单的流程一无所知,面对记者的咨询,没有人做出实质性的解释。
记者带着曾斌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车险处进行咨询,该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2008年没有允许“先签单后付款”的规定,哪个分公司出具了没交钱的保单,哪个公司就是违规。该处工作人员在内部电脑上查询后证实,放在车管所的那张2008年的保单,其印制版式是2009版面的,但保单号却是2008年的,因此,这是一张错的离谱的假保单。
交警称造假是迫于压力 并非个例
面对记者的采访,抚州市交警支队的分管领导蔡副支队长坦言告诉记者,车管所里保留的曾斌货车2008年挂牌的资料的确是假资料。当时的内情是,中顺公司买了一批只达到国家第2阶段环保标准(简称国2)的货车,根据环保部和公安部等多部门的联合下文,国2标准货车由于不符合国家第3阶段环保标准的要求,属于被淘汰产品,在2008年7月1日后禁止挂牌。中顺公司为了让这批车能够在2009年挂牌,便提供假资料给交警,要交警将挂牌时间登记为2008年7月1日以前。交警并不想为中顺公司造假,但迫于当地某部门的压力,只能做了不该做的事情。
蔡副支队长说,曾斌案并非个例,中顺公司有几百辆这样的车辆被违法挂牌。违法给国2标准的车辆挂牌,绝非仅是抚州存在,江西多个地市都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抚州的挂牌规模,在其中还是算小的。
购车人无法获得手续 售车公司被指裸卖
曾斌向记者描述了自己购车遇到的奇特情形:2009年4月,他与抚州中顺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购价为31.5万元(这一价格在银行的贷款书里被中顺公司改成了36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曾斌分期付款交费,首付9万元,剩下的由中顺公司为曾斌办理手续向银行贷款,每年偿还贷款13万元,直至还清贷款。曾斌向中顺公司支付了9万元现金,中顺公司的人员带曾斌来到南昌银行象南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由中顺公司作为曾斌贷款的担保人。随后,中顺公司在抚州向曾斌交付了货车。于此同时,曾斌挂靠中顺公司,对外承接装货运输业务。
曾斌说,令他难以接受的奇怪现象是,签订购车合同后,中顺公司扣留合同原件不给他。贷款合同在银行签订后,中顺公司说会把经过银行审批后的贷款合同原件给一份给他,但是,后来就是不给。购车后,2009年和2010年,他都主动缴纳了全额的车辆保险费。由于货车是挂靠中顺公司的,必须通过中顺公司去缴纳保费。但是,中顺公司就是不把保险公司的保单原件给他,连他填写的保单申请表都不让他查看一下。由于所有资料都被中顺公司封锁,因此,他无法知道中顺公司有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去缴纳保费。
令他唯一庆幸的是,他向中顺公司缴纳首付款后,向公司财务人员索要发票,一个新来的不明情况的财务人员给了他售车发票。事后该财务人员遭到公司老板的严厉批评。
曾斌得到的发票,并不是中顺公司开给曾斌的,而是南昌宏昌公司开给中顺公司的。发票上的售车金额为23万余元。曾斌说,中顺公司把车从宏昌公司买来,然后卖给购车人,价格为31.5万元,中顺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但是却不出具自己公司的发票,其行为涉嫌逃税。
曾斌说,事后他得知,和他一起买抚州中顺公司货车的其他车主,没有一个人得到任何购车、贷款、交保险的凭证资料。曾斌是唯一的因为财务人员的失误而获得了一张售车发票的人。
为了核实曾斌的说法,记者又采访了与曾斌一起买车的抚州司机万来春(化名)、许家平(化名)等人,他们一致告诉记者,中顺公司的确将售车、贷款、投保的原始资料证据进行扣留,不给购车的车主。
“中顺公司卖车搞的就是裸卖形式,就是不给购车人任何资料凭证。之所以要裸卖,是因为他们卖的车辆是国家法规禁止出售和挂牌的商品,既然是卖非法产品,当然不希望留下证据资料给对方啦!”,汤律师说:“裸卖不仅可以不留凭证,还可以逃税,因为不需要开发票给买主啊!”
银行贷款资料证实双方买卖关系
曾斌说,为了证实自己与抚州中顺公司存在买卖货车的关系,他多次到贷款银行南昌银行象南支行索取相关资料,均被对方推诿,让他找贷款担保公司中顺公司去要。2010年12月下旬,记者陪同曾斌来到南昌银行象南支行,经过艰难交涉,终于获得了原先填写贷款资料的复印件。
在南昌银行出具给曾斌的《汽车贷款申请书》的复印件上,记者看到,该申请书清楚地注明:曾斌与江西中顺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双方是买卖关系。在该申请书的下方,有江西中顺公司盖章证明,这足以表明,中顺公司自己也是认可这种买卖关系的。
银行出具给曾斌的贷款申请书复印件(局部)
这份盖有中顺公司公章的承诺书表明,中顺公司负有为曾斌缴纳全部保费的义务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顺公司必须为曾斌交齐约定的保险费,否则,银行将不发放贷款。
中顺经理对记者采访避而不见
为了进一部了解曾斌与中顺公司之间的纠纷情况,记者拨通了中顺公司抚州物流配送公司的张经理的电话,表示希望采访他。张经理一开始表示等他从外地回来后接受采访,随后就再也不接记者电话,对记者避而不见。
记者于是电话采访江西宏昌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王总,询问宏昌公司、中顺公司与曾斌之间的关系。王总告诉记者,曾斌案与宏昌公司没有关系,宏昌公司将车卖给中顺公司,而中顺公司将车卖给曾斌,让曾斌去找中顺公司解决问题。
第三方律师认为中顺公司涉嫌多项违法
针对此案的情况,记者向一家与此案没任何瓜葛的律师事务所——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该事务所的主任毛群凡先生说,中顺公司涉嫌多项违法行为。首先,中顺公司将国家法规禁止挂牌的车辆卖给曾斌,并对曾斌进行了欺瞒,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双方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曾斌有权退回车辆,中顺公司应返还购车款,曾斌有权向中顺公司索赔损失。曾斌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质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维权。第二,中顺公司不开售车发票给曾斌,说明该公司存在逃税的嫌疑,曾斌可以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第三,中顺公司向交警提供包括假发票、假保险単在内的假资料违法为车辆挂牌,其行为违法,司法部门可以介入侦查此案,如触犯《刑法》,司法部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曾斌向中顺公司缴纳的保费中,包含了自燃险的费用,但中顺公司没有将这笔费用交给保险公司,中顺公司应赔偿曾斌车辆的火灾损失。
记者将情况通报给抚州市工商局,该局消保局领导表示高度重视此案,将进行查处。
面对记者调查的情况,曾斌感叹,一桩汽车事故案,牵扯出多个部门联合作假、共同坑害消费者的可怕内幕。他希望,自己的维权之路,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堵住非法牟利渠道。同时,也希望他的维权能够让与他有着同样经历的人,多一份保障,多一份警醒。
编辑:刘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