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针对农牧民购买使用存在问题农资商品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权举证难的问题,清水工商所在经过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管辖区流通环节所有农资经营户中进一步加强全面推行了农资商品登记销售制度。
农资商品登记销售制度即要求农资经营者在销售农资商品时必须有农资商品的进货单据后才能上市销售,进货单据的内容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对销售的农资也要有销售的 单据,这样限定既有力地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明确了农牧民的责任追究对象,一旦农资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农牧民就可以凭销售的单据向经营者主张权益或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2009年5月20日针对农牧民购买使用容易存在问题的水泵商品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权举证难的问题,清水工商所在经过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管辖区流通环节7户机电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检查。
对水泵商品登记进货和销售情况,要求水泵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必须有水泵商品的正规进货单据后才能上市销售,对销售的水泵也要有销售的单据,这样限定既有力地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明确了农牧民的责任追究对象,一旦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农牧民就可以凭销售的单据向经营者主张权益或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通过检查有“龙府”和“米鱼”两种水泵的质量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新疆伊犁霍城县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