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部门提醒市民理智对待药品广告宣传
2009-02-26
凡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绝对化语言,声称 “包治百病”、“无效退款”、“专治疑难病症”,或利用公众人物、专家、患者的名义证明疗效的,均属虚假广告,需要谨慎对待,防止误导用药。
按规定,药品广告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发布。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都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市民可以点击网站进行查询,方法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点击“基础数据查询”或登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fda.gov.cn,点击“药品广告查询”。
另外,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明确规定,发布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五项要素。凡是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如鲁药广审文20070316)的,即是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千万不可轻信。同时,也提请广大消费者要理智的对待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不受虚假广告的误导,以免药不对症、贻误诊治,影响疾病治疗效果。(王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