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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冬狩”行动阶段性整治成效明显,立案641起

网络通讯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时间:2023-12-08 15:43:32

广东佛山:“冬狩”行动阶段性整治成效明显,立案641起,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12月8日,记者从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从10月起至12月份在佛山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冬狩”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市场、电动自行车、流通环节水产品、安全生产等领域违法行为,促进行业规范有序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截至11月底,佛山全市共检查经营主体16041个次,共立案641起,案值144.13万元,罚没768.32万元。其中,网络销售市场案件立案158起,电动自行车案件立案164起,流通环节水产品案件立案73起,安全生产案件立案246起。

案例一:佛山市某一家具有限公司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乐从市场监管所根据举报对佛山市某一家具有限公司涉嫌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开设“某曼家具旗舰店”,销售家具产品,当事人为了提高新产品的销售量,通过“刷单”的方式虚构产品的交易量和交易记录,提升网店在平台的排名,从而达到提高网店知名度和提升实际交易量的目的。当事人通过“刷单”方式共产生虚假交易订单67笔,涉案总金额11.18万元。

2022年11月,乐从市场监管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佛山市某风电器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勒流市场监管所根据线索对佛山市某风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开设“某风旗舰店”销售电风扇,其对网店在售的某款电风扇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标有“限时促销价68起”等字样,但没有标明活动期限,该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的规定。

2022年10月,勒流市场监管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和(广东)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某和(广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0台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的情形,不符合合格证、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购进12台中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并对该批自行车进行改装后销售,改装增加了鞍座长度、尾翼和后备箱的支架等。改装的鞍座长度为550mm,明显不符合合格证、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涉案货值金额为1.02万元,当事人已售出2台,获得利润400元。

2022年10月,南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1箱零部件以及罚没款合计1.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山市禅城区某迪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石湾镇市场监管所根据抽检不合格信息对佛山市禅城区某迪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供货商处共购进电动车充电器23个,销售数量21个(其中4个销售给抽检单位),共获取利润40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经抽样检验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石湾镇市场监管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电动车充电器2个以及罚没款合计210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佛山市高明区某铭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荷城市场监管所依职权对佛山市高明区某铭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在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的“6.1.5 尺寸限值”条款规定,检验报告显示本次执法抽查不合格。经核定,当事人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

2022年11月,荷城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佛山市某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案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容桂市场监管所依职权对佛山市某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车间1台在用的起重机的最新检验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下次检验日期是2019年3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起重机的合格证、购买票据等出厂资料,也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2022年11月,容桂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当事人作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佛山市南海某图休闲会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南海区市场监管局狮山市场监管所依职能对佛山市南海某图休闲会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的1台电梯未能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9月一直正常使用上述电梯,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电梯的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且执法人员查询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显示上述电梯有效期至2022年1月。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狮山市场监管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佛山某本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以及不真实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案

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南庄市场监管所根据投诉对佛山某本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以及不真实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对佛山某楼盘一电梯的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客乘电梯维护保养、虚假填写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情况,违法所得合计661元。

2022年11月,南庄市场监管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义务,并依法作出罚没款合计1566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王某某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三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责对佛山能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叉车进行产品、材料的搬运及装载作业,其无法提供该台叉车的有效合格检验报告,涉嫌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经查明,当事人利用该台叉车承包了佛山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生产材料、产品物资的装载和搬运工程。上述该台叉车为当事人于2021年从三水区大塘镇购买的二手叉车,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属于当事人个人所有,相关出厂资料已遗失。上述该台叉车由当事人于2021年5月投入使用,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持续使用至案发当日。

2022年11月,三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该台叉车,并依法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佛山市高明区某洋海鲜批发店某乐市场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农产品案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荷城市场监管所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对佛山市高明区某洋海鲜批发店某乐市场店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兰花蟹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采购了兰花蟹157斤,以4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兰花蟹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单据。经核定,涉案货值为7536元,当事人共获利2826元。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在购进该批次兰花蟹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购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具有免予处罚的情形。2022年11月,荷城市场监管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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